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乡(含镇,下同),村(行政村,下同)档案工作,加强对乡、村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为乡、村经济发展和其它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档案是指乡、村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履行职能、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村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乡档案工作应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一位分管领导,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村档案工作应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明确一位分管领导,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业务上接受县(市、区)、乡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村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本乡、村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四条 乡、村综合档案室应有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档案库房、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鼠等设施。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应设立档案人员办公室、阅档室(可以合用),配置整齐划一的五节铁皮柜、木制橱和照像机、复印机、计算机等现代技术设备。
第五条 乡、村档案人员应分别具有高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第六条 在乡设立的县(市、区)主管机关直属的财政所、土管所、派出所、民政所、电管站、林业站、农机站等单位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全宗或县(市、区)直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村所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按其隶属关系由乡、村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每个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村名称组成。
第八条 乡、村应根据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要求,并结合本乡、村文件材料形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乡、村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法规性、政策性文件;
2、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针对本乡、村颁发的通知、指示、决定、简报等文件材料;
3、县以上党、政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视察、检查本乡、村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
4、本乡直属单位及所辖各乡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调查报告等文件材料;
5、本乡党员代表会议的文件材料;
6、本乡人民代表会议的文件材料;
7、本乡团员代表会议的文件材料;
8、本乡妇女代表会议的文件材料;
9、本乡党委、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劳模会议、表彰先进会议的文件材料;
10、本乡党委、政府和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办公会议、民主生活会议纪录;
11、本乡、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12、本乡、村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综合和专项统计年报;
13、本乡、村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14、本乡、村关于组织、人事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材料;
15、本乡、村党员、团员、干部、职工、村民基本情况登记表、名册;
16、本乡、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批材料;
17、本乡、村干部、职工、村民入党、入团、转正通知书及存根和干部、职工调动行政、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18、本乡关于宣传教育、文化、卫生工作的文件材料;
19、本乡、村关于人口普查、计划生育、婚姻登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文件材料;
20、本乡、村关于农业生产、科技兴农、土壤普查、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文件材料;
21、本乡、村关于植树造林、林业普查及山林承包的文件材料;
22、本乡、村关于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文件材料;
23、本乡、村关于财务管理、税收征管、金融,保险和文件材料;
24、本乡、村关于粮油销售、征购 、上调的文件材料;
25、本乡、村关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市场管理的文件材料;
26、本乡、村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案件处理的文件材料;
27、本乡关于征兵工作、民兵工作的文件材料;
28、本乡、村关于拥军优属、扶贫救灾、社会救济工作的文件材料;
29、本乡、村关于招商引资、出外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的文件材料;
30、本乡、村各个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林权证存根及界定图纸、宅基地、水库、塘堰使用权证书及界定图纸;
31、本乡、村行政区划、名称更改、历史沿革、大事记、史、志等文件材料;
32、本村的村规民约;
33、本村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4、本村富裕冒尖户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科技档案
1、本乡、村关于城乡建设的计划、规划、总结、报告;
2、本乡、村关于土地征用、占用、划拨及公用房、民用房建设的报告、通知、合同、预决算、竣工图纸等文件材料;
3、本乡、村企业购置重要设备的合同、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图纸及统计台帐;
4、本乡、村企业主要产品定型鉴定、材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三、会计档案
1、本乡、村财务总帐、分类帐、日记帐及其它各中帐薄;
2、本乡、村财务收支会计凭证、帐单;
3、本乡、村财务报表;
4、本乡、村财务清查单、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5、本村农房承包上交结算表、劳动积累用工结算表。
四、声像实物档案
1、县以上领导视察、检查本乡、村工作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2、本乡、村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授奖等方面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3、上级颁发给本乡、村的各种奖状、奖杯、锦旗、证书及其照片;
4、本村村容村貌的照片。
五、村民档案
1、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家庭房屋、大型农具等主要固定资产登记表;
3、税务交纳、义务出工、经济收入登记表;
4、计划生育、遵纪守法、好人好事及纠纷调解、违法处理的材料。
第十条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1、文书档案先区分年度,后按问题分类整理;
2、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设备、产品档案按型号整理;
3、会计档案按凭证、帐薄、报表等形成分年度整理;
4、声像实物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5、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级顺序,以户为单位整理。
第十一条 案卷质量基本要求
1、组合案卷符合组卷原则,实行“一事一卷”组卷方法;
2、案卷题名简明确切,揭示卷内文件材料内容;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并编写页号;
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5、卷内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6、案卷封面填写准确、齐全;
7、保管期限划分基本准确;
8、卷内无金属物;
9、案卷装订结实、整齐。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按下列方法排列编号
1、文书档案案卷保管期限分开,在同一保管期限内按年度结合类别顺序排列编号;
2、科技档案案卷按类别、时间、工程项目或型号顺序排列编号;
3、会计档案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
4、声像档案案卷(册、盒),按载体形式、类别、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逐件登记编号;
5、村民档案案卷(袋),按村民小组结合各户习惯顺序排列编号。
第十三条 乡、村综合档案室应编制适应档案提供利用需要的检索工具
1、乡综合档案室主要编制文书档案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专题目录、文号索引、科技档案分类目录、会计档案目录、声像档案目录等;
2、村综合档案室主要编制文书档案案卷目录、会计档案目录、村民档案目录等;
第十四条 乡、村综合档案室应编写本乡、村大事记、机构沿革、重要数字汇编、重要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乡、村综合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六条 乡、村综合档案室应制定档案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等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乡、村综合档案室对损毁、丢失、出卖、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上报乡、村领导和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