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管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农村税费改革档案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档案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档案工作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形成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义务。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形成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人员负责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成立、启用印章、人事任免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制定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方针、政策性文件;
3、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培训材料。包括宣传、培训工作计划、通告、公开信、税改工作问题解答、新闻媒体有关报道和评论等。
4、农村税费改革会议(包括税改领导小组会议、科改办负责人会议、税改办工作会议、税改动员会议、上级机关召开的税改工作会议等)通知、名单、议程、报告、总结、领导讲话、大会发言、经验介绍、决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5、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题词以及视察、考察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6、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
7、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测算、分析基础数据材料。包括:农村基本情况表、农村税费改革测算表、计税土地面积及两费基础表、耕地征(占)用情况调查表、村级收入统计表、年度农作物产量及农业税测算表、税费改革前后村民组税费任务对比表、税费改革前后县及乡镇收入情况表、农民负担情况调查表、转移支付分配表等;
8、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总结、汇报、请示、批复;
9、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自查、督查、评比、交流文件材料;
10、内部编印或公开出版的农村税费改革文件资料汇编、工作简报;
11、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材料;
12、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信访文件材料;
13、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材料;
14、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声像材料;
15、农村税费改革中形成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档案属文书档案范畴(农业税收征管业务档案除外),应按文书档案业务规范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
第九条 省、市、县(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省、市、县(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单独作为一个全宗,暂移交同级财政部门档案室保管,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一套。各乡镇形成的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材料,应纳入乡镇党、政办公室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起分类、整理、归档,交乡镇综合档案室保管。各村形成的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材料与本村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分类、整理、归档,由各村档案室保管。其他各有关单位形成的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材料,与本单位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分类、整理、归档,由本单位档案室保管。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的农业税收征管业务档案应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和形成、保管农村税费改革档案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围绕农村税费改革的中心任务,大力开发农村税费改革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提供利用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农村社会稳定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安全管理,严禁擅自公布和对外提供利用需要保密的农村税费改革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管理档案的,应坚持文档一体化原则,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共存的原则,维护网络安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农村税费改革档案丢失、损失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密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