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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政协提案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档案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协、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应重视提案档案工作,将提案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个档案工作的范畴,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协提案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对提案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各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政府提案督查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提案文件材料收集、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五条 政协提案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1、提案者提出的提案或其转发件;
2、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
3、对提案办理进行督促检查形成的文件材料;
4、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过程中与提案者联系形成的文件材料;
5、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文件;
6、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
第六条 各级政协按政协会议届、次及提案顺序号对提案及提案办复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一案一卷,不同提案的文件材料不可混同组卷。归档案卷永久保管。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政协会议届、次及提案顺序号对提案的转发件、提案办理的答复及其它有关文件材料整理组卷,一案一卷,不同提案的文件材料不可混同组卷。归档案卷根据其保管价值永久保管或长期保管。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包括会办单位)对提案的转发件、提案办理的答复及其它有关文件材料整理组卷。归档案卷根据其保管价值长期保管或短期保管。
第九条 政协提案档案属于文书档案的范畴,就按文书档案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系统化整理和编目。其主要要求是:
1、使用文书档案案卷卷皮、目录表格;
2、案卷标题须标明政协会议届、次及提案顺序号;
3、案卷于第二年第一、二季度与文书档案一起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
4、案卷按年度分保管期限,与文书档案案卷统一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
第十条 各级政协、政府综合档案室应按政协提案内容性质编制提案档案分类目录和按政协会议届、次及提案顺序号编制提案档案文号索引,提高提案档案检索的功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协、政府综合档案室应加速提案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使用计算机存储和检索提案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政协、政府综合档案室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加强提案档案参考资料的编研工作,努力开发利用提案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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